首届全国老年人健身养生嘉年华2018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气功邀请赛规程
2018-08-31 10:46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一、主办单位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二、承办单位
安徽省体育局
池州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三、协办单位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青阳县人民政府
池州市教育体育局
安徽嘉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举办时间和地点
2018年8月26日至31日,在安徽省池州市举行。
五、项目设置:集体和个人
(一)健身气功·易筋经
(二)健身气功·五禽戏
(三)健身气功·六字诀
(四)健身气功·八段锦
(五)健身气功·太极养生杖
(六)健身气功·导引养生功十二法
六、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年人体协为单位组队参加,各行业老年人体协为单位组队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以市(区、县)老年人体协为单位组队参加;
(三)承办单位池州市可单独组队参加。
(四)参加队员必须是所辖地区、所属行业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员。
(五)每单位限报1-2队。应由所在地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带队,领队2—3人、教练3人、队员30人(男女不限)。符合队员资格的领队和教练可兼队员。
(六)每队限报集体项目3项(每项8—12名队员上场),个人项目每队可报3项每项可报5人(男、女不限),每人限报1项且不得重复。
(七)年龄按《首届全国老年人健身养生嘉年华活动总规程规定执行。
(八)参赛人员以本人自愿、亲属支持为原则,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适合此项目运动者,各单位报到时须提供本人和亲属签字的《自愿参赛责任书》(见附件2),由大会组委会审核。
(九)参赛人员均应购买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身故、附加意外医疗等保险,在报到时向组委会出示保单原件(或证明)。未能提供者,均不允许参加本次比赛。如出现任何意外情况,主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鉴于各地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老年人提供相应购买服务,同时也存在着购买保险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中国老年人体协联合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保险服务,并由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七、交流办法
(一)执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2017年审定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
(二)集体赛项目比赛队形排列为两列横排错位,个人赛项目比赛队型排列为“锯齿”形。
(三)集体赛和个人赛项目采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发行的六套功法无口令提示词的CD伴奏音乐。
(四)功法技术标准采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编制的功法教材为准。
(五)各代表队服装要符合健身气功项目特点。集体项目要求服装样式、颜色须整齐一致。
八、奖励办法
按《首届全国老年人健身养生嘉年华活动总规程》规定执行。
九、报名办法
(一) 请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电脑打印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见附件1)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安徽嘉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 川(18656669236) 柯 盛(13856664045)
传 真:0566-5519661 E-mail:jiaruntiyu@126.com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茶溪小镇
邮 编:242809
(二)报名后不允许更换队员,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在报到时由组队单位向活动组委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盖章原件),经研究同意方可更换;
(三)各单位报名时须提供队伍简介(300字以内)给大会。
十、经费
(一)各队差旅费自理。
(二)交流活动期间食宿由大会统一安排,每人每天食宿费240元,5天共计1200元(安排双人标准间),于报到时一次缴清,提前离会费用不退。
汇款地址:
开户行名称: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九华山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嘉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账号:20000352764710300000018
(三)提前报到、推迟离会和超编人员按每人每天350元共计1750元收取费用。请与承办单位联系安排,费用自理。
十一、报到和离会
(一)各代表队请于2018年8月26日12点后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茶溪小镇度假村(池州市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报到;
1.报到当日在池州九华山机场及池州火车站、汽车站设接待站,请需要接站的代表队填写《抵离信息表》(附件3),于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安徽嘉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抵达池州九华山机场或池州火车站、汽车站代表队,可自行转乘机场大巴或池青九公交车往九华山风景区方向在茶溪小镇站下。
(二)报到时须向大会组委会提供身份证原件、健康证明、自愿参赛责任书、保单原件(或证明)进行审核,未能提供上述材料者,不允许参加本次交流活动。如在交流活动期间出现意外情况,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各代表队请于8月31日14点前离会。
十二、裁判委员会
本次交流活动设裁判委员会,骨干裁判由主办单位商请中国健身气功协会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十三、仲裁委员会
由中国老年人体协选派。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于红立)